光盘复制加工合同

创建时间: 2025-08-11T15:33: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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光盘复制加工合同

甲方: 合同编号:

乙方:

甲乙双方严格遵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、国家版权局、北京市新闻出版局、北京市版权局有关音像制品、电子出版物复制的有关规定。经友好协商,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光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书:

加工品种、数量、合同金额

(1)盘片加工

节目名称

媒体形态

祼片

价格

包装

方式

包装

价格

复制

数量

合计

合计: 片 金额:

(2)母盘加工

节目名称

媒体形态

母盘价格

制作数量

合计

合计: 片 金额:

(3)本合同总金额(人民币)

交货时间及方式

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CD-R、菲林片(CD-R、菲林要求见附件),乙方于 年 月 日前交货与甲方。

交货方式 ,送货地点 。

付款方式

双方签订合同后,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%,甲方收到乙方制作的产品后,及时安排检测,对检验合格的产品,从收到产品之日与, 日内付清其余货款。

双方的责任与义务

(1)甲方的责任与义务

甲方授权乙方加工复制光盘,必须出具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印制的《光盘复制加工委托书》原件予乙方备案,保证拥有该产品的出版权,如复制品种为境外音像制品或电子版出版物,甲方还应出具国家版权局核准的版权认证证书,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该节目引进出版物相关文件。若甲方追加复制超过委托书数量,应另行补委托书予乙方;如甲方无委托书则乙方有权拒绝复制。甲方保证所复制加工产品的内容全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管理规定,且具有合法版权,否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;如出现版权纠纷,由甲方负全部责任,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。

甲方提供CD-R,菲林片给乙方加工。

甲方须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,每延迟一天,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。

(2)乙方的责任与义务

加工产品版权归甲方所有,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转让。

乙方收到甲方委托书、CD-R(母盘)后,及时安排生产。

乙方须严格按委托书规定数量加工产品,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增加加工数量。

乙方须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,每延迟一天,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。

当出现以下问题中任意一条时,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,乙方保留进一步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。

复制委托书经辨别后,确定为假委托书;复制委托书经与签发单位核实后,确定为挂失件或签发单位不能确认;复制委托书开具的内容与数量与委托加工的节目内容和数量不符。

乙方在加工甲方的产品时,发现其中包含有淫秽、迷信、反动、分裂等内容。

本合同签订后双方需共同遵守,若发生纠纷,由双方协商解决。协商无效,由法律途径解决。

备注:本项内容属本合合中不可分割的部分,一经填写,双方应按合同正式条款对待,并与本合同其它条款一致,具有法律效力。

本合同一式二份,甲乙双方各执一份,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,有效期1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