沈阳市一日游旅游合同

创建时间: 2025-06-26T20:58: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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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市一日游旅游合同

甲方(旅游者):

住所:

联系电话:

身份证号码:

乙方(旅行社):

法定代表人:

住所:

联系电话:

团号:

1、行程安排: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当日 时左右游览下列景点

(写明游览景点和停留时间,安排自费景点和购物的应当在行程中注明,自费景点不得超过 个,购物不得超过 次。)

2、返程集合时间: 年 月 日 时 分。

旅游车

空调( )无空调( )

车号: 午餐安排

有( )餐标: 元/人

无( )购物安排

有( )店名:

导游员姓名:

电话: 旅游费用合计:

人民币 元出发地点:

备注:

旅游者为团体时,可推举代表为签约人,其他旅游者情况填入下列表格:

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住址和邮编备注

第一条 旅游内容

本合同正面甲乙双方约定的旅游、服务标准、游览时间等内容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。

第二条 旅游费用

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将本次旅游费用全部付清。

第三条 甲方义务

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
1.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应参加本次旅游,并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。

2.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,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,责任自负。

3.在旅游中遵守团队纪律,配合导游完成旅游。

第四条 乙方义务

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
1.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,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。

2.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保险,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。

3.对于可能危及甲方人身、财产安全的事宜,有义务事先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,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。

4.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,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。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5.不得强迫甲方购物,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和自费景点。

第五条 弃团

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,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,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 %的违约金。

第六条 中途离团

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退出的或不按时返回到集合地的,视为单方解除合同,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。如给乙方造成损失,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第七条 合同转让

未经甲方书面同意,乙方不得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。

第八条 争议解决

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,双方应协商解决,协商不成的,甲方可向沈阳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或消协组织申请调解;协商或调解不成的,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:(只能选择一种)

1、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;

2、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第九条 合同效力

本合同一式两份,双方各执一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
第十条 合同生效

本合同从签订时起生效,至本次旅游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。

甲方(盖章): 乙方(盖章):

甲方代表签名:

签订地点: 乙方代表签名:

签订地点:

年 月 日 年 月 日